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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胜诉后被刑拘至今未起诉 申请三百万国家赔偿

2019-06-02 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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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2016年5月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胜诉的福建商人陈巧峰,于同年8月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山东省高密市警方跨省刑拘。

然而,在法定的起诉时间内,案件既没有起诉,也没有被撤销。日前,陈巧峰委托律师,向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提出300万元的国家赔偿。今日(5月31日)下午,山东省高密市检察院回复称,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进展情况尚不方便透露。

高密市检察院向陈巧峰出示的《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受访者供图

债权人打赢借贷官司后被跨省刑拘

今年1月,新京报报道《男子胜诉后被跨省刑拘 历时两年半未被起诉》。案件当事人陈巧峰向新京报回忆称,2015年3月,因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他将位于山东省高密市的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集团公司(下称“盛世公司”)及另一被告樊亮亮起诉至福建省宁德市中级法院。2016年5月,宁德中院以合法的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为由,判决盛世公司和樊亮亮偿还陈巧峰借款本金430万元及相关利息。一审宣判后,盛世公司提出上诉。

2016年8月18日,案件在二审过程中,高密市公安局以陈巧峰在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涉嫌虚假诉讼为由,跨省将其刑事拘留,此后将其羁押在高密市看守所。

根据在案材料显示,向高密市警方报案的,是盛世公司相关负责人。

福建高院:陈巧峰虚假诉讼主张不采纳

根据新京报此前报道,高密警方在2015年侦办樊亮亮(已被法院判刑)伪造公司印章、诈骗等案件中,发现陈巧峰与樊亮亮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有诈骗盛世公司的嫌疑。经侦查,2015年4月,陈巧峰等人利用协议向宁德中院提起诉讼。宁德中院查封了盛世公司在农业银行高密支行的480万元存款。2016年5月,宁德中院判决由盛世公司和樊亮亮共同承担向陈巧峰归还借款430万元及利息。

福建高院终审判决认为,该民间借贷不涉及虚假诉讼。判决书显示,陈巧峰在本案中的债权,是通过案外人对盛世公司和樊亮亮的债权转让而来。经法院审查,案外人确有向盛世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樊亮亮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100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尚欠的本息中,除利息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外,其余的债权数额真实合法。

法院认为,陈巧峰受让债权后,向盛世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樊亮亮所主张的本案债权有事实基础,并非虚假诉讼。因此,对于盛世公司主张该案借款事实不存在,以及陈巧峰系虚假诉讼的主张,福建高院不予采纳。

2016年11月,福建高院对一审部分结果改判,判决盛世公司和樊亮亮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陈巧峰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并驳回陈巧峰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机关:案件处于办理过程中

2017年4月,根据《刑诉法》规定,陈巧峰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高密市公安局给陈巧峰出具了《取保候审决定书》。

对于案件的程序状态,新京报记者曾于今年1月联系了山东高密市公安局承办此案的警官刘勇,其称案件目前处于退回补充侦查阶段,高密市检察院原本要求警方将涉案人员抓获后与案卷一起移送至检方,但在送卷时,检方没有收下警方的案卷。

高密市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姚敏敏表示,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不方便透露,也不方便在目前发表任何意见。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表示,案件取保候审这么长时间还没有下文,这种情况也曾经出现过,比较可能的原因是,警方和检方一方认为侦查完结,但一方认为证据不足,案子便被搁置。在当事人强制措施期满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案件审结期限,导致涉案当事人可能会陷入长时间等待。

针对上述问题,201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给出解决办法,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当事人向检方提起300万国家赔偿

2019年4月,陈巧峰委托律师向承办案件的高密市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陈巧峰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在福建经营着茶厂和实体店铺,因为此前被刑拘,导致资金链和客流受到极大影响。

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陈巧峰表示,2018年4月17日,高密市公安局对他解除了取保候审。时至今日,公安机关未移送起诉。

在被逮捕之前,陈巧峰是多家公司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由于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目前公司旗下多家经营门店已经关停,茶山基地荒芜。

同时,陈巧峰表示,错误的羁押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陈巧峰要求,检方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 68907.08元(284.74元×242天);因错误逮捕而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80万元,以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0万元。

陈巧峰的代理律师谌江涛表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上述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陈巧峰是2018年4月17日解除取保候审的,但公安机关在解除取保候审的时候,又把陈巧峰监视居住了。因此谌江涛律师认为,陈巧峰已经解除取保候审满一年了,有权提出国家赔偿,而无需等到解除监视居住满一年时再提出申请。谌江涛律师表示,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直接驳回赔偿申请。

今日(5月31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高密市检察院了解到,检方已经收下相关案件材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细节尚不方便透露。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白馗 校对 王心